时间:2024-08-02 来源:
2023年度
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部门决算
目 录
一、基本情况.................................................1
(一)部门职责................................................ 1
(二)机构设置................................................ 2
二、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2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3
收入决算表.................................................. 4
支出决算表..................................................5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6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8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9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11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12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13
三、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14
(一)收支总体情况说明........................................14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15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15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15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15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15
(七)预算绩效情况说明........................................15
(八)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15
四、名词解释............................................... ..16
一、基本情况
(一)部门职责
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是中国法学会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成立于1984年,是专业从事涉外法学交流的事业机构,总部设在中国北京。中心已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现有四个业务处,分别为:综合宣传处、台港澳处、亚非拉处、欧美大处。
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中心以开展涉外法学学术交流,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广大基层群众,服务全国法学法律工作者。中心业务领域包括:
(一)国际交流考察: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赴境外考察、交流、培训和研修;组织与接待境外法学法律工作者来中国大陆考察、交流、培训和研修。
(二)国际交流服务:为法学法律工作者赴境外访问、考察、交流、培训、研修提供外事服务。
(三)法律培训:组织境内外各种法律培训、研讨班、专家讲座。
(四)法律咨询服务:提供涉外法律咨询与论证,法律纠纷调处。为中外企业、中外经济合作、大型社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五)资料编辑整理:组织编辑出版最新外国法学法律资料和信息;组织编写涉外法律培训教材。
(六)国际法律合作:与国际和区域法学法律组织、基金会、各国法学法律组织及司法机构合作开展专项法律研究、法律项目合作及司法援助合作。
(七)承办学术会议:组织和承办境内外各种法学法律学术会议。
(八)涉台研究:作为中国法学会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秘书处挂靠单位,组织涉台法律问题研究,开展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两岸交往合作权益保障。
(九)港澳法学交流:组织开展内地与港澳法学界法律界交流合作,促进港澳特区贯彻落实基本法和成功实施一国两制。
(二)机构设置
中心内设4个机构,分别为:
序号 |
机构名称 |
1 |
综合宣传处 |
2 |
台港澳处 |
3 |
亚非拉处 |
4 |
欧美大处 |
二、2023年度部门决算表
三、2023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支总体情况说明
1.收入情况
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 2023年度总收入599.96万元,其中:本年收入合计599.9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事业收入579.32万元。
(2)其他收入20.65万元。
(3)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0万元。
(4)年初结转和结余0万元。
2.支出情况
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 2023年度总支出599.96万元。其中,本年支出596.4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521.93万元。主要用于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及法学交流项目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46.16万元。主要用于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在职人员养老保险、职业年金。
(3)住房保障支出(类)28.39万元。主要用于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为职工缴纳和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和购房补贴支出。
(4)结余分配3.48万元。主要用于以后年度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及法学交流项目支出。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无。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无。
(四)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无。
(五)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情况说明
无。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无。
(七)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无。
(八)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1.政府采购支出
2023年政府采购支出0万元。
2.国有资产占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共有车辆1辆,为其他用车,其他用车主要是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用于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之外公务用途的车辆。
四、名词解释
一、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如:中国财政杂志社的刊物发行收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中国国债协会、中国会计学会收取的会费收入等。
三、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主要是按规定动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五、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累积的事业基金(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六、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支出预算因客观条件变化未执行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七、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拨款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等。
八、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本年度或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六、一般公共服务(类)群众团体事务(款):是指各级人民团体、社会团体、群众团体以及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包括中华青年联合会)等方面的支出。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其中:人员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的“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公用经费指政府收支分类经济科目中除“工资福利支出”和“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外的其他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各类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十四、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项):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各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的支出。
十五、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反映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支出。
十六、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七、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标准,行政事业单位向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租金补贴。
十八、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房改政策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向符合条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军队(含武警)向转役复员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用于购买住房的补贴。
十九、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