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7-12 来源:
一、 签署的123个双边交往备忘录
(一)2012年15个
1、斯里兰卡律师协会
2、墨西哥国立自治大学国家法律研究所
3、智利阿道夫•伊班奈兹大学法学院
4、哥伦比亚罗莎里奥大学
5、泰国中央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法院
6、赞比亚法协会
7、加纳律师协会
8、日中法律家交流协会
9、乌干达麦克雷雷大学
10、科摩罗司法部
11、津巴布韦司法部
12、巴西律师协会
13、玻利维亚拉巴斯律师协会
14、玻利维亚罗哈斯律师事务所
15、南非开普敦大学法学院非洲比较法中心
(二)2011年4个
1、葡萄牙律师协会
2、爱尔兰律师公会
3、斯洛文尼亚卢布尔雅那大学法学院
4、马耳他律师协会
(三)2010年26个
1、南非北方省法学会
2、安哥拉律师公会
3、博茨瓦纳律师公会
4、尼日利亚律师协会
5、哈萨克斯坦总检察院
6、哈萨克斯坦律师协会
7、澳大利亚法学会
8、阿联酋国际法律中心
9、乌干达法学会
10、莫桑比克司法培训中心
11、马拉维法学会
12、中非司法部
13、西部非洲律师协会
14、马里总检察院
15、纳米比亚大学
16、毛里求斯最高法院
17、厄立特里亚司法部
18、津巴布韦大学法学院
19、布隆迪总检察院
20、贝宁最高法院
21、克中友好协会(克罗地亚)
22、克罗地亚律师协会
23、老挝司法部
24、哥伦比亚马西亚斯•戈麦斯律师事务所
25、阿根廷比较法协会
26、厄瓜多尔环境法中心
(四)2009年24个
1、西班牙民商事仲裁院
2、西班牙仲裁协会
3、摩洛哥律师协会
4、阿尔及利亚律师协会
5、突尼斯法律和司法研究中心
6、英国鸿鹄律师事务所
7、瑞士比较法研究院
8、挪威奥斯陆大学人权研究中心
9、蒙古国律师协会
10、斯洛伐克科希策大学法学院
11、罗马尼亚警察学院
12、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大学法学院
13、丹麦IVR分会
14、丹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
15、土耳其安卡拉大学法学院
16、智利中央大学法学院
17、秘鲁圣马丁大学法学院
18、阿根廷全国法官协会
19、肯尼亚律师协会
20、塞舌尔律师协会
21、埃及开罗地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
22、突尼斯和解和仲裁中心
23、埃及国际法学会
24、埃及政治经济、统计和立法学会
(五)2008年13个
1、坦桑尼亚预防和反腐败总局
2、坦桑尼亚坦噶尼喀法学会
3、埃塞俄比亚联邦道德及反腐败委员会
4、埃塞俄比亚律师协会
5、美国律师协会
6、乌克兰国家检察学院
7、乌克兰法律家联盟
8、立陶宛律师协会
9、拉脱维亚法律家协会
10、爱沙尼亚法律家联盟
11、文莱仲裁协会
12、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市法官协会
13、哥斯达黎加佛尼尔•法西欧律师事务所
(六)2007年18个
1、委内瑞拉雷纳律师事务所
2、秘鲁利马律师协会
3、秘鲁米兰达律师事务所
4、巴西律师协会圣保罗分会
5、巴西巴波萨律师事务所
6、澳门律师协会
7、韩国法学教授会
8、匈牙利法学会
9、保加利亚法学家联盟
10、蒙古国最高法院
11、巴基斯坦律协
12、哈萨克斯坦法官联盟
13、缅甸最高法院
14、缅甸最高检察院
15、老挝最高法院
16、波兰华沙大学法学院
17、印度尼西亚律师协会
18、菲律宾律师协会
(七)2006年8个
1、西班牙嘉里盖思事务所
2、俄罗斯法律家协会
3、白俄罗斯法律家联盟
4、乌兹别克斯坦法官协会
5、(俄罗斯)国际法律家联盟
6、吉尔吉斯斯坦法官协会
7、塔吉克斯坦司法部
8、新西兰惠灵顿地区法学会
(八)2005年7个
1、越南法律家协会
2、柬埔寨司法部
3、马来西亚律师协会
4、印度律师协会
5、国际法律家组织
6、古巴全国法律家联盟
7、阿根廷拉普拉塔河大学基金会
(九)2004年5个
1、国际刑法学协会意大利分会
2、国际刑法学协会阿根廷分会
3、国际刑法学协会德国分会
4、德国马普研究院
5、德国科隆大学
(十)2004年之前3个
1、法国比较立法学会
2、美国南方卫理公会大学
3、泰中法学会
二、创建的八个合作平台
1、 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2005年广西南宁,2006年越南下龙湾,2007年重庆,2010年重庆,2011年马来西亚吉隆坡)
2、 “中西论坛”法律委员会(2006年上海,2007年西班牙马德里,2009年成都,2011年西班牙巴塞罗那)
3、 区域法律合作论坛(中国-亚欧法律论坛)(2006年乌鲁木齐,2007年西安,2011年俄罗斯叶卡捷琳堡)
4、 中国-拉美法律论坛(2007年上海,2008年古巴哈瓦那,2009年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2010秘鲁利马,2012年智利圣地亚哥)
5、 港澳与内地青年法律交流周(2008年北京,2009年香港、澳门,2010年上海、南京、杭州,2011年香港、澳门,2012年北京、山东,2013年香港,2014年北京、内蒙古)
6、 内地港澳法律论坛(2009年香港,2010年安徽)
7、 东北亚法律论坛(2009年长春,2010年长春,2011年蒙古乌兰巴托)
8、 中非合作论坛——法律论坛(2009年埃及开罗,2010年北京,2012毛里求斯)
9、 两岸和平发展法学论坛(2012年北京,2013年北京,2014年重庆)
10、国际投资贸易法律风险及对策研讨会(2014年北京、上海)
三、签署的六个重要政策性文件
1、 首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南宁宣言》 2005年
2、 中西法律委员会《合作与发展共同宣言》 2006年
3、 区域法律合作论坛《乌鲁木齐宣言》 2006年
4、 第二届中国-东盟法律合作与发展高层论坛《下龙湾共识》 2006年
5、 第二届中非论坛—法律论坛《北京宣言》 2010年
6、 第四届“中国-拉美法律论坛”宣言 2010年
7、 《中国在非企业社会责任宣言》 2014年
8、《中国法学会与浙江师范大学合作共建非洲法研究中心备忘录》2014年
9、《中国法学会与上海交通大学合作共建非洲法与社会发展研究基地备忘录》2014年
10、《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与上海达之路控股集团战略合作备忘录》2014年
11、《中国法学会与东部非洲法学会合作备忘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