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04-23 星期二

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赴法国开展“司法权合理配置法律制度”培训情况报告

时间:2016-04-12   来源:


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赴法国开展“司法权合理配置法律制度”培训情况报告

       经国家外国专家局批准,应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欧亚研究所邀请,中国法学会代表团一行25人于2015年6月14日至7月4日赴法国就“司法权合理配置法律制度”进行了专题研修。出访组织工作由中国法学会所属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具体负责。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研修基本情况
 
       此次研修是继2014年10月中国法学会派出第一个同类型研修班之后的第二次安排。代表团由吉林省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吉林省法学会副会长刘殿民任团长,来自19个省市的25名学者和实务部门专家参加了专题研修。
 
       代表团先后在巴黎第二大学法学院、法国国家司法官学院以及艾克斯-马赛大学欧亚研究所参加了18场专题讲座,分别访问了法国司法部、法国比较立法学会、巴黎第十七区警察局、艾克斯上诉法院和艾克斯路易律师事务所等6家法律机构。法方接待单位高度重视,安排了法国知名法学家和有丰富执业及教学经验的资深法官、检察官、律师主持讲座和参与座谈。大家认真听课,积极提问,踊跃发言。代表团严谨的作风和认真的态度给接待单位留下深刻印象。
 
       二、法国司法职权配置的特色
 
       在对法国司法职权配置制度进行总体把握的基础上,代表团特别关注了法国的预审法官制度、律师制度、法官检察官任命惩戒制度、司法人员待遇保障制度、法官检察官职责保护与司法监督并重制度和检法经费财物管理制度。
 
       (一)法国的预审法官权力较大,近年改革重在规范和约束
 
       刑事预审制度是法国刑事司法的重要特征之一,被誉为法国“刑事司法的中枢”。预审法官可对部分轻罪和所有重罪案件提前介入,指挥检察官和刑事警察补充证据,决定是否起诉以及起诉到何种法院,对于打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具有十分突出的作用,但也因其权力过大受到质疑和批评。进入20世纪以来,法国对刑事预审法官制度进行过两次较大改革。第一次改革体现在1959年法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中;第二次改革体现在2000年、2004年和2007年分别颁布的《关于加强无罪推定及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使司法适应犯罪发展的法律》以及《强化刑事程序平衡法》中。
 
       针对预审法官权力高度集中的问题,经过改革,增设了“自由与羁押法官”,由此将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决定权由预审法官移交给“自由与羁押法官”,从而加强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对于预审的启动程序,经过改革,增加了处理预审程序中民事请求的程序。如果在预审程序中民事请求人向预审法官提出新的犯罪事实,那么预审法官在必要时应将案件通知检察官,以便检察官补充控诉,从而启动新的预审。对于预审程序的适用,经过改革,对违警罪、轻罪、重罪在过错的认定方面增加规定了一定的差别:重罪必须具备故意,轻罪原则上具备故意,而违警罪则必须具备非故意的过失。关于预审的方式和内容,2007年颁布的《强化刑事程序衡平法》建立了预审合议制度,用以代替独任制的预审法官。对于预审程序的救济,则根据“无罪推定法律”原则,当事人可以要求预审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对所有有利于发现真相的事实进行调查;同时预审法官在询问当事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勘验现场时应赋予律师在场权,确保预审程序中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法国各级律师公会在律师权利保护和违规惩戒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惩戒裁决可接受司法审查和救济
 
       在法国,成为一名执业律师需要先后获得大学法学四年学士毕业证书。通过地区律师职业培训中心入学考试,进行为期十八个月以上的理论及实务培训,再通过由地区职业培训中心组织的律师职业资格考试。律师执业前还要到当地上诉法院法官面前宣誓,内容为“本人宣誓以律师之身份,庄重、诚挚、独立、正直、人道地履行职责。”
 
       目前,法国有5.7万名律师,全国各地共有163家律师公会。在大审法院管辖区内均设立有律师公会。各地律师公会在体制上互不隶属,各自有独立的预算、内部规范及组织机构。律师公会内设理事会,负责处理一切与律师执业有关的问题,维护律师的权利并确保其严格遵守律师义务,执行律师惩戒事宜。理事会成员任职3年,每年更换其中三分之一。律师公会会长负责召集本公会全体大会并主持理事会,任期2年。会长有权召见律师,进行口头批评,协调解决律师之间的纠纷和收费纠纷。1990年法律改革后,法国还设立了全国律师公会,负责全国律师行业的一般事宜以及向公共权力机构反映律师界的意见。
 
       2004年,法国对律师纪律惩戒程序进行了重大改革,即在各上诉法院设立纪律惩戒庭,负责审理不服律师纪律惩戒委员会决定而提起上诉的案件。律师纪律惩戒委员会由上诉法院管辖区内律师公会理事会的代表组成,纪律惩戒委员会的主席由代表选举产生。纪律惩戒程序全过程包括职业道德行为调查、起诉、预审、庭审、宣判、上诉。纪律惩戒措施包括警告、公开点名批评、暂停职务2个月至3年、除名等。涉案律师、律师所属公会会长以及地区总检察长如果对纪律惩戒委员会的裁决不服或认为不对,均有权在裁决作出后一个月内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由职业法官进行审理。 
 
       (三)法国的法官检察官均由最高司法官委员会任命和惩戒
 
       法国法官和检察官的任命和纪律惩戒均由最高司法官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内设三个组织:全体会议、法官委员会、检察官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负责对总统提出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研究决定共和国有关司法的重大事项。全体会议由最高法院院长担任主席,最高法院检察长任副主席,委员由3名法官、3名检察官、8名非司法官人员组成。8名非司法官人员中,总统、众议长、参议长各推举2名,最高行政法院推举1名,全国律师公会推举1名。该8名成员还分别兼任法官委员会和检察官委员会委员。法官委员会由最高法院院长领导,主要负责对法官的任命和纪律惩戒,由15名成员组成。其中司法系统7名(含法官6名,检察官1名),另有上述8名非司法系统人员。检察官委员会由驻最高法院总检察长领导,主要负责对检察官的任命和纪律惩戒,由15名成员组成。其中司法系统7名(含检察官6名,法官1名),另有上述8名非司法系统人员。两个委员会均由司法系统外部人士占多数,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系统内部“官官相护”,提高委员会决定的公信力。
 
       对法官和检察官启动惩戒程序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由司法部长提起。司法部司法监督司接到指控后,经调查认为有必要启动惩戒机制时,由司法部长向最高司法官委员会提出;二是由最高法院院长、最高上诉法院院长、最高法院检察长提起。最高法院院长、最高上诉法院院长、最高法院检察长接到指控后,如认为有必要启动惩戒机制,可向最高司法官委员会提出;三是由案件当事人提起。当事人可直接向最高司法官委员会提出,但是司法部司法监督司这时可启动前置过滤程序。先由2名司法官和2名业外人士组成调查组,审查当事人的指控是否属实,4人中如有2人及以上认为情况属实并认定应该追究,则报告最高司法官委员会,启动惩戒机制。
 
       惩戒程序启动后,由专门调查员进行调查,纪律惩戒机构在听取调查结果后作出处罚意见并举行听证会。处罚的手段包括革职、降职和批评。对法官的最终处罚决定由最高司法官委员会作出;而对检察官的处罚,最高司法官委员会只是提出处罚建议,最终是由司法部来决定。值得一提的是,法国特别重视纪律惩戒程序中对法官正当权利的维护。涉案法官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有权了解调查报告的内容以及相关的档案和证据材料。除为了维护公共秩序或者保护个人隐私,或者基于司法利益需要,庭审均公开进行,涉案法官可以自由陈述辩护。目前法国的改革方向是对法官和检察官的惩戒统一由最高司法官委员会负责。司法官对惩戒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上诉,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四)法国的法官检察官待遇高于普通公务员
 
       法国实行严格的司法官员额制度,法官检察官人数一直稳定在8700名左右,目前有6300多名法官,2400多名检察官,因退休等原因出现空缺才进行递补。法国司法官的工资收入约高于普通公务员将近50%左右。因社会地位高,司法官资格取得非常不易。社会各界对其较高收入也无异议,司法界对其收入待遇并无提高或降低的说法。法国司法官法定退休年龄为65周岁。一旦被任命,非因法定事由和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任命。大多数司法官通常在65周岁退休。因工作或岗位的特殊需要可以延迟退休,但延迟退休不得超过68周岁。
 
       在法国,司法官薪酬待遇与等级挂钩,不同等级的司法官享受不同的工作待遇,等级越高,工作待遇水平越高。同一等级内的工作待遇差距主要体现在工作年限、任职资历等。法国司法官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其中,奖金与司法官职务等级相匹配,约占基本工资的40%。绩效工资是在司法官办理大案要案、加班加点、额外参加国际研讨会等情况下,由司法官所在的法院院长或检察长决定,给予其约占工资收入10%左右的奖金。最高司法官委员会负责对法官业绩考评,司法部负责检察官的业绩考评。多数法官和检察官的职务晋升、工资调整主要取决于工作年限,与办案数量、领导看法关系不大。法院院长无权调任法官职务,检察长虽然有权调任检察官,但实践中也很少见。

       (五)法国实行法官检察官职责保护与司法监督并重制度
 
       法国对司法官独立履行职责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照“三权分立”理论,法国特别重视司法独立于议会和政府,排斥政党、社会舆论对司法的不当影响;二是确立司法独立的保证人及保障机构。法国宪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总统是司法独立的保证人,最高司法官委员会协助总统确保司法独立。在法国,司法人员的任命、晋升、惩戒均由独立的最高司法官委员会决定,不受外界干预。最高司法官委员会的决定对总统也具有约束力,总统必须尊重最高司法官委员会的决定。三是司法独立于地方。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地方对司法无权干预。四是司法官终身制。法国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法官为终身职。1958年《司法官身份法》第四条进一步规定,未经法官同意不得对法官进行职务调整。
 
       法国在强调司法独立的同时,也特别重视对司法的监督。对司法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职业伦理。为了更有效监督指导法官检察官行为,法国于2005年制定了司法官职业道德准则,而且每年对准则进行更新。在法国,司法官资格考试、司法官在国家司法官学院的学习、司法官在职培训等各个环节,都有关于司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容。职业伦理教育贯穿于法官检察官整个职业生涯,对法官检察官的行为具有巨大的潜移默化的影响。二是纪律惩戒。三是媒体监督。法国崇尚自由传达思想和意见,媒体业非常发达,媒体对司法享有广泛的报道和评论自由,对司法的监督力度很大。
 
       (六)法国的法院检察院经费由司法部统管,中央政府负担
 
       法国由司法部负责全国普通法院系统经费预算编制和管理。在上诉法院辖区内,大审法院、小审法院、重罪法院、轻罪法院等普通法院的经费由上诉法院汇总后报司法部,司法部对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的经费预算进行审查,并商财政部综合平衡,最后报议会批准。地方政府不承担法院检察院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