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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2023年度预算

时间:2023-04-11   来源:


 
 

 

 

 

 

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

2023年度预算

 

 

 

 

 

 

 

 

 

 

 

二〇二三年四月

 


 

 

 

第一部分  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基本情况

 

 一、中心简介

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是中国法学会所属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成立于1984年,是专业从事涉外法学交流的事业机构,总部设在中国北京。中心已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现有四个业务处,分别为:综合宣传处、台港澳处、亚非拉处、欧美大处。

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执行党的政治路线,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中心以开展涉外法学学术交流,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中,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广大基层群众,服务全国法学法律工作者。中心业务领域包括:

(一)国际交流考察:组织法学法律工作者赴境外考察、交流、培训和研修;组织与接待境外法学法律工作者来中国大陆考察、交流、培训和研修。

(二)国际交流服务:为法学法律工作者赴境外访问、考察、交流、培训、研修提供外事服务。

(三)法律培训:组织境内外各种法律培训、研讨班、专家讲座。

(四)法律咨询服务:提供涉外法律咨询与论证,法律纠纷调处。为中外企业、中外经济合作、大型社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五)资料编辑整理:组织编辑出版最新外国法学法律资料和信息;组织编写涉外法律培训教材。

(六)国际法律合作:与国际和区域法学法律组织、基金会、各国法学法律组织及司法机构合作开展专项法律研究、法律项目合作及司法援助合作。

(七)承办学术会议:组织和承办境内外各种法学法律学术会议。

(八)涉台研究:作为中国法学会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秘书处挂靠单位,组织涉台法律问题研究,开展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两岸交往合作权益保障。

(九)港澳法学交流:组织开展内地与港澳法学界法律界交流合作,促进港澳特区贯彻落实基本法和成功实施一国两制。

 

二、机构设置

中心内设4个机构,分别为:

序号

机构名称

1

综合宣传处

2

台港澳处

3

亚非拉处

4

欧美大处


第二部分  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预算表

 


部门收支总表

   部门公开表1

单位:万元


收      入

支      出

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492.00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


二、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57.00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


三、住房保障支出

43.00

四、事业收入

589.00



五、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六、其他收入

3.00















本年收入合计

592.00

本年支出合计

592.00

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结转下年(非财政拨款)


上年结转








                 

592.00

                 

592.00


 

部门收入总表

部门公开表2

单位:万元

 


合计

上年结转

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

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

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
  上缴收入

其他收入

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

金额

其中:教育收费

592.00





589.00





3.00



 

部门支出总表

   部门公开表3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    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

事业单位经营支出

对附属单位
  补助支出

20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492.00

492.00





20129

  群众团体事务

492.00

492.00





2012950

事业运行

492.00

492.00





208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57.00

57.00





20805

  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

57.00

57.00





2080505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

41.00

41.00





2080506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

16.00

16.00





221

 住房保障支出

43.00

43.00





22102

  住房改革支出

43.00

43.00





2210201

住房公积金

24.00

24.00





2210202

提租补贴







2210203

购房补贴

18.00

18.00






合计

592.00

592.00





 

 

 

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部门公开表4

单位:万元


收      入

支      出

项目

预算数

项目

预算数

一、本年收入


一、本年支出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二)外交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四)卫生健康支出


二、上年结转


  (五)住房保障支出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










二、结转下年






                 


                 


 

注: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财政拨款预算收入,也无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

部门公开表5

单位:万元


功能分类科目

2022年执行数

2023年预算数

2023年预算数比
  2022年执行数

2023年预算数比
  2022年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执行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执行数

年初预算数

扣除中央基建投资后预算数

增减额

增减(%)

增减额

增减(%)

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  计











 

注: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无财政拨款收入,也无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

 

部门公开表6

单位:万元

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2023年基本支出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合计

人员经费

公用经费































合  计




     

注: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无财政拨款收入,也无财政拨款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表

部门公开表7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2023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

合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合计




  注: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无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也无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

部门公开表8

单位:万元


科目编码

科目名称

2023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小计

基本支出

项目支出
















 




  注: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也无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

 

部门公开表9

 单位:万元


2022年预算数

2023年预算数

合计

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接待费

合计

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公务接待费

小计

公务用车
  购置费

公务用车
  运行费

小计

公务用车
  购置费

公务用车
  运行费













 

注: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无财政拨款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第三部分  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部门收支总表的说明

(一)收入预算

1.事业收入589.00万元,主要为政府购买服务收入。

2.其他收入3.00万元,主要为利息收入。

(二)支出预算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492.00万元。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57.00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41.00万元,职业年金缴费支出16.00万元。

3.住房保障支出43.00万元,其中住房公积金25.00万元,购房补贴18.00万元。

二、关于部门收入总表的说明

2023 年初,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收入总计592.00万元,其中事业收入589.00万元,其他收入3.00万元。

三、关于部门支出总表的说明

2023年初,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支出总计592.00万元,均为基本支出。

四、其他事项说明

(一)政府采购情况说明

2023年无政府采购预算。

(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至2022731日,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共有车辆1辆,为其他用车,其他用车主要是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用于机要通信和应急保障之外公务用途的车辆;2023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未安排购置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设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收入科目

1.财政拨款收入:指中央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主要是存款利息收入等。

4.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二)支出科目

1.一般公共事务支出(类):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主要涉及群众团体事务1个“款”级支出科目。

群众团体事务:主要反映各级人民团体、群众团体、社会团体等方面的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主要用于机关离退休人员及离退休人员管理机构等支出,主要涉及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支出1个“款”级科目,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养老方面的支出。

3.住房保障支出(类):反映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主要涉及住房改革支出1个“款”级项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用财政拨款资金和其他资金等安排的住房改革支出。

住房改革支出包括三项: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指无房和未达标住房补贴)。其中:住房公积金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该项政策始于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国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中普遍实施,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过12%,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工资。行政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公务员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机关工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发放的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等;事业单位缴存基数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等。提租补贴是经国务院批准,于2000年开始针对在京中央单位公用住房租金标准提高发放的补贴,中央在京单位按照在职在编职工人数和离退休人数及相应职级的补贴标准确定,人均月补贴90元。购房补贴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的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停止实物分房后,房价收入比超过4倍以上地区对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化改革补贴资金。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从2000年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地方行政事业单位从1999年陆续开始发放购房补贴资金,企业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确定。在京中央单位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规定的标准执行,京外中央单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的政策规定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