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4-16 来源:
经科技部批准,应法国艾克斯—马赛大学欧亚研究所邀请,中国法学会代表团一行21人于2019年11月18日至12月8日赴法国,就“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进行了专题研修培训。代表团由湖北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省法学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刘太平任团长,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副书记马旭阳任临时党支部书记;来自1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法学会系统及部分政法机关的专家学者参加了研修。代表团在法国国家司法官学院、艾克斯—马赛大学欧亚研究所和法国比较立法学会进行了培训,实地考察了法国司法宫、艾克斯上诉法院、凡尔赛大审法院、马赛行政法院、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和马赛嘉百森律师事务所,与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司法执达员以及专家学者座谈交流,了解了法国的司法体制及相关配套制度。
(一)坚持本国司法传统和司法制度
一是独特的商事法院和商人法官。(1)商事法院历史悠久,是法国大革命后唯一存续的旧司法制度。当前,法国共有185个商事法院,3300多名商事法官。商事法院不按行政区划设置,而更多地设置在商事活动频繁的地区,如巴黎商事法院的法官多达172名。(2)实行商人法官制度。商事法院的法官从商人中选举产生,成为商事法官后不得从事经商活动。商事一审审判权均由商事法官行使,普通法官不得参与商事一审审判。商事法官从事审判工作无劳动报酬,不适用晋级制度,但可通过选举方式担任院长或直接被任命为副院长、庭长。(3)诉讼程序简易快捷。商事法院专业性强,审判程序比普通民事审判程序更加简易快捷,诉讼成本低,有利于更好地解决争议纠纷。
二是全科法官与专业法官。一方面,法国的基层法官是全科式的,有的基层法院只有1名法官,需要处理各种案件。另一方面,法国有预审法官、自由和羁押法官、未成年人法官以及徒刑实施法官等专业法官。(1)预审法官。重罪案件和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须由预审法官介入,直接指挥案件侦查和证据收集。(2)自由和羁押法官。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侵犯自由隐私的侦查措施,作出是否先行羁押的裁定,这是为限制预审法官权力过大而制定的配套制度。(3)未成年人法官。负责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法国《未成年人法典》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再教育和陪伴机制,由未成年人法官监督实施。(4)徒刑实施法官。负责徒刑的实施,裁定徒刑方式。
三是法国司法官廉洁指数较高。法国的法官和检察官统称为司法官,共8000多名,受到惩戒的很少,负责司法官惩戒的司法官最高委员会每年受理案件数量不超过8个。主要原因是:(1)严格的考评和惩戒机制。司法部设有督查司,所有法官、检察官都在督查范围内。根据司法官行为准则,每年司法官最高委员会和最高行政法院要通报具体案例。(2)对司法官行为约束严。司法官要主动申报利害关系事项,律师、当事人、合议庭成员可以监督举报,法院院长必须监督本院法官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及时约谈提醒。(3)司法官违法违纪成本高。法国司法官待遇丰厚,平均工资比普通公务员高2.5倍。对司法官违法违纪特别是收受贿赂的处罚非常严厉。(4)注重对法官、检察官职业道德的预防和警示。在法国,职业道德教育贯穿法官、检察官培训和任职全过程,对其行为品行具有潜移默化的积极影响。法院还成立了内部纪律咨询机构,为司法官解答职业道德方面疑惑,深受司法官欢迎。
四是法国律师行业准入严格,注重履行社会责任。(1)入职条件严格。成为法国律师,要求法学本科以上学历,参加律师学院入学考试,经过18个月培训并通过结业考试才能获得律师资格。(2)在职培训严格。律师在执业期间每年必须接受20小时以上的培训,并向所属律师公会报告培训情况。(3)律师公会及律师主导的法律援助制度。在法国,律师公会负责法律援助经费的管理。年初,司法部根据上年度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数量,支付律师公会项目资金。律师公会负责指派律师。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不论是否符合条件,律师公会都必须先行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律师在“司法之家”中承担大量任务,提供调解、和解等服务,介入轻微违法行为的预防和处理等。
(二)具有完善的法官、检察官培训制度
一是法官、检察官招录条件严、录取比例低。法官、检察官遴选考试由国家司法官学院统一组织。国家司法官学院隶属司法部,是法国唯一培养法官、检察官的学院,实行法官、检察官一体化培训。司法部根据法官、检察官需求数量和预算来确定当年录用名额,每年招录300名左右。国家司法官学院入学考试是法国最严格的全国统考之一,录取率仅为10%。通过考试招录进入国家司法官学院的对象有三类:(1)法学硕士毕业生。拥有法国国籍,年龄小于31 岁,具有法学专业硕士学历。考生被录取后将成为国家司法官学院学员,即“见习司法官”,可领取司法官薪金。(2)国家公务员。年龄小于48 岁,拥有四年以上工作经验的国家公职人员。(3)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年龄不超过40岁,在民营机构从事法律工作八年以上,如法学教授、企业法务、执业律师等。
二是法官、检察官任职培训时间长、重实践。法学硕士毕业生进入国家司法官学院后,需接受31个月的任职培训。任职培训以司法实务以及职业道德纪律为主要内容。前9个月在国家司法官学院培训,后22个月到法院、检察院进行实习,一般2到3个月必须轮换实习岗位。此外,学员还要在律师事务所、政府机关、公司法务部门实习,参与主持庭审,撰写裁判文书等。毕业前,学员要通过9门考试,科目涉及职业道德、民事和刑事专业技能、主持刑事和民事案件庭审、起草判决书、接受面试等,学员根据成绩排名优先选择岗位。
三是法官、检察官在职培训强制化、标准化。法官、检察官每年必须在国家司法官学院参加一周的培训,可根据个人需求和工作安排,在培训计划中选择。不参加培训将对法官、检察官的考核、调动、晋升等带来影响。除年度培训外,法官、检察官在岗位变动时,也必须在国家司法官学院进行20天的新岗位任职培训,并到相应岗位实习1到2个月。
四是法官、检察官岗位交流常态化。法国法官与检察官之间的相互流动大,每年约1600-1700人,超过20%的法官、检察官岗位有流动。这是法国严密的制度安排,已经成为常态现象,有助于法官、检察官的成长。
(三)多样化的司法辅助力量:书记官、司法执达员、公证人
一是书记官。(1)自成体系的书记官制度。法国的法院设有书记室,由一名首席书记官领导,副首席书记官、书记官辅助其工作。首席书记官是领导书记室的公务助理和司法助理,代表国家公权力,其地位由司法组织法规定。(2)书记官职责法定性。首席书记官主要负责辅助院长工作,书记室行政管理,安排庭审日期,组织分配法官和书记官参加庭审,保证法官的地位受到尊重,保管法院档案、判决书等司法文件。书记官主要职责是司法辅助工作,负责传唤当事人及证人、制作笔录、起草文件,移送案卷和法律文书,收取与诉讼文书及执行程序有关的费用等。书记官在诉讼阶段全程参与,保证诉讼程序正常运作,如果庭审没有书记员参加,庭审和判决无效。(3)书记官的独立招录系统。成为书记官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高中毕业经过两年学习,即可报考书记官。考试通过后,在书记官培训学校进行18个月的理论和实践培训方可进入行业。另一种是具有四年以上公职部门工作经历或法律工作经历,可以直接成为书记官。
二是司法执达员。司法执达员是在法院系统之外,从事送达法律文书和实施民事执行的公务人员。(1)垄断性和竞争性工作相结合。垄断性工作是指对于送达传唤通知、催告书,实施强制执行、保全措施等,只有司法执达员有资格执行。竞争性工作范围较广,主要有征收还款,土地估价和公开拍卖,制作现场笔录,出具法律意见书,充当调解人等。司法执达员还可兼职工作,为当事人起草合同等。(2)司法执达员的调解人角色。在诉讼前期,司法执达员可以担任调解员解决合同纠纷,调解方案经法官批准后,效力相当于判决书。诉讼阶段,法官可指定司法执达员担任调解员。对于小额债务纠纷,经当事人同意,可不通过法院,直接由司法执达员调解和追讨。(3)独立的选任途径。司法执达员候选人应具备法学本科学历,在司法执达员事务所实习两年,接受实习单位培训,并通过司法执达员职业考试。(4)队伍管理严格。司法部为每名司法执达员建立档案,对申请人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并进行年检。执业中,司法执达员受到司法执达员协会及驻上诉法院检察长、各级检察官的严格监管。司法执达员可开设司法执达员事务所,事务所的创立、撤销由司法执达员地方协会公告。
三是公证人。(1)公证人的双重身份。一方面,公证人的公权力是国家赋予的,属于公务人员。负责不动产买卖、租赁等,代国家收取不动产税费,配合财产分割案件的办理等。在法国,房产交易都是通过公证处进行的,公证人发现资金来源有风险,应向财政部报告。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文件也必须由公证人订立,如离婚、收养等。另一方面,公证处是私营的,公证人是自由职业者,可在企业任法律顾问,为个人提供咨询服务等。(2)完善的公证体系。公证处的设置由财政部、司法部协调,公证行业的管理由公证人协会负责。近年来,法国公证法律服务行业发展迅速,2015年到2017年,公证处增至1000家,公证从业人员从大约10000人增加到13000余人。(3)公证行业的社会化保障。公证属于自收自支行业,无国家财政支持,国家对公证收费实行统一标准。公证人必须购买民事责任险,对其出具的公证文书承担责任。民事责任险不赔付的,由公证行业集体险保障。这是法国公证行业的一项创举,有助于公证人的职业保障。
(四)根据实践需要,持续推动司法改革
一是大审法院和小审法院合并。法国普通司法体系的一审法院有小审法院和大审法院。小审法院主要负责案件标的额较小,低于4000欧元的民事案件,以及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家庭、不动产、继承、非商事法人破产、协会解散、不动产扣押、知识产权、部分税务案件等,以及标的额大于4000欧元的民事案件,由大审法院受理。但在实践中,大审法院和小审法院受理案件的界限有时还比较模糊。比如,《法国刑法典》规定了带有暴力的盗窃、诈骗,造成8天以上不能工作的,属于大审法院受理,造成8天以下不能工作的由小审法院受理。对因伤不能工作的鉴定弹性较大,而且耗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目前,法国有307家小审法院,161家大审法院。司法部决定于2020年将大审法院和小审法院合并,统一审理一审案件,节约司法资源和成本。
二是改变司法超负荷运转现状。法国的法官和检察官工作强度高,司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数量不足。据统计,欧盟每10万人对应的法官数量为22人,法国仅为10人,欧盟检察官人均每年处理案件为500件,而法国为3500件。法国司法部不断探索改革,采取多种方式分流案件。比如,改革前,离婚案件必须经过法院审理;改革后,离婚案件如果没有不动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可采取调解方式。再如,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刑事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检察官除选择结案、起诉外,还可进行和解,这些举措有效减少了案源数量。在司法辅助人员方面,大力加强书记员队伍建设,但由于工作场所、资金受限,改革法案迟迟未通过。在服刑方面,由于当前监狱超负荷运转,司法部采取了多种服刑方式,如缓刑、公益劳动等,由自由和羁押法官决定是否收押。对于两年以下刑期,可用社区公益服务替代刑罚,即白天正常工作,晚上回监狱休息,由徒刑实施法官监督。
三是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在法国,法院不按照行政区划设置,而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案件数量划定司法管辖区域,实行跨行政区域司法管辖。另外,针对实践中司法资源向大城市聚集,造成一些欠发达地区司法人才匮乏,法国采取了增加生活补贴、提高福利待遇、翻倍计算工龄、优先晋升晋级等措施,吸引优秀司法官到边远艰苦地区任职。
四是历史原因带来的司法改革呼声。对于法国陪审员的地位与作用、预审法官权力过分集中、商事法官不了解法律等方面的问题,存在改革的呼声。这些制度植根于法国司法实践,有的甚至有数百年历史,但随着时代发展,也面临质疑和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