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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会代表团赴德国开展“法律群团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专题研修活动综述

时间:2019-11-28   来源:

 应卡尔·杜伊斯堡公益中心邀请,经科技部批准,中国法学会代表团一行22人于2019年8月11日至31日赴德国,就“法律群团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行了专题研修培训。代表团由中国法学学术交流中心副主任王伟任团长,北京市法学会巡视员贾沫微任临时党支部书记;来自11个省市法学会系统及部分政法机关、高校的专家学者参加了研修。代表团先后在科隆和慕尼黑参加了“德国司法调解制度”、“非诉讼争议解决机制”、“刑事案件的非诉解决方式”、“律师在非诉纠纷解决方式中的角色和作用”、“公证人在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中的角色和作用”、“商会和行业协会如何通过仲裁委员会庭外解决争议”等14场专题讲座;访问了科隆高等法院、北威州消费者保护中心、科隆地区检察院、科隆地区行政法院、波恩市劳动法院、巴伐利亚州牙医协会、慕尼黑市律师协会、慕尼黑市政府行政办公室、德国工会联合会法律保护部、巴伐利亚州农民协会秘书处、雷根斯堡市工商会等13家机构并进行座谈交流;召开了2次内部座谈会,就中德两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行比较研究并提出了相关思考和建议。德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主要特点和作法如下:

        德国实行联邦制,全国划分为联邦、州、市镇三级,设有宪法法院、普通法院以及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工法院、社会法院等专门法院。各级法院在地域设置上并不与行政区划完全对应。法院负有主动调解的法定职责。其他社会组织,如律师协会、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工会组织以及众多民间机构等都广泛参与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表现出解纷组织社会化程度较高、解纷人员专业性较强、调解优先理念较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完善等特点。

        (一)较为完备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律体系

        德国于2012年颁布《仲裁法》,将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理念上升为国家法律,为规范调解行为、强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力推动了多元化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综合体系的构建。这部法律与欧盟《替代性争议解决的规定》相协调,与德国《民事诉讼法》、《消费者争议解决法》、《劳动法院法》、《家事事件及非诉讼事件程序法》、《社会法院法》、《行政法院法》等相关程序法、组织法相衔接,与各行业协会、工会组织、仲裁机构等的《章程》、《规定》等相补充,形成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法律体系,为司法调解和各类非诉讼纠纷化解方式提供了法律指引和制度保障。

        (二)社会化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

        德国数量庞大的社会组织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公民在工作、消费、日常生活中发生的轻微矛盾纠纷基本上都可以通过相关社会组织来协助解决。

        首先,德国的自由职业者必须加入相关行业协会,强制缴纳一定数额的会费,统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较大的行业协会有医师协会、药剂师协会、建筑师协会、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税务师协会、审计师协会、手工业者协会、工商业者协会、农林业主协会等。这些行业协会均根据联邦或州的法律(如《联邦手工业者法》、《工业商业协会法》、《北威州治疗职业法》等)设立,实行自治管理,依法制定本行业协会的章程,履行“职业准入、确定行业标准、保护会员权益、维护行业秩序”等职责。行业协会内部设有负责调解和仲裁的部门,专门处理会员与消费者(客户)之间、会员与雇员之间以及会员之间的矛盾纠纷。除自由职业者之外的其他劳动者则可以加入各种行业工会,如五金业工会、矿产业工会、交通运输业工会、餐饮服务业工会、教育行业工会、警察工会等。全国各类工会会员人数超过600万。工会会费一般为会员税前工资的百分之一。工会内部设有法律保护部,聘有专职工作人员,免费为会员处理劳资纠纷,代理会员进行劳动争议诉讼。

        其次,德国各州均设立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公益机构,通过向消费者提供法律咨询、代理消费者进行集体诉讼、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开展与消费有关的课题研究等方式,协助解决消费者与生产者或销售者之间的矛盾纠纷。以北威州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合会为例。该联合会在整个北威州共设有61个办事处,815名工作人员,2018年受理案件咨询数量超过90万件,内容涉及消费、环保、医疗、护理、欠债、破产、金融等不同领域。

        第三,德国承认临时仲裁,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临时仲裁裁决。因此,大量的民事和商事纠纷可以通过各类机构仲裁和临时仲裁得到有效化解。

        第四,在基层广泛设立兼职调解员,专门处理邻里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以科隆地区为例,按照每5千人口设置一名调解员的比例,科隆下辖的区或镇政府一共任命了100名兼职调解员,分别在9个城区和24个郊区为当地居民提供调解服务。当调解员岗位出现空缺时,当地政府会公开发布招聘公告,任何居民均可申请。候选人通过当地议会的表决后,由当地政府任命并颁发证书和印章。调解员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政府不提供办公场所,但每月提供100欧元补贴。调解按件收费,不论双方是否达成和解,每个案件收费50欧元。

        (三)专业化的矛盾纠纷调处人员

        虽然德国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种类众多,但从事矛盾纠纷调处的人员主要是两大类,即法律工作者和特定行业的专家。行业专家主要负责认定事实和区分责任,法律工作者则主要负责阐释法律后果和提出法律建议。首先,在司法调解中,法官始终发挥着核心作用。根据《调解法》和《民事诉讼法》,德国法院设有和解法官,依据案件的性质,在正式审理前,专门负责引导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在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后,则改由审判法官负责主持庭内调解。审判法官会依据双方争议的事实和法律,把可能的判决结果提前告知当事人,促使双方签署调解协议。

        其次,行业协会的调解人员大多是本行业的权威专业人士。如牙医协会在处理患者与牙医的纠纷时,会聘请和蔼、资深的老牙医参与调解,查阅患者的病历和医生的医疗报告,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检查。资深牙医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更容易获得医患双方的信任。

        再次,在其他社会组织中,如工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等,都聘请了专职律师从事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尽管基层设立的兼职调解员没有法律和专业背景的要求,但是司法部每年都会对兼职调解员进行法律和调解技能培训。调解员参加完培训课程后将获得相应积分并记入档案。

        (四)灵活、便捷、人性化的矛盾纠纷调处方式

        首先,在非诉讼方式的选择上,严格实行当事人自愿原则。其次,在调解内容上,同时关注矛盾双方的物质诉求与精神诉求。对于民事纠纷,可以将赔礼道歉等精神赔偿方式与物质赔偿方式一起写入调解协议。对于刑事纠纷,其和解协议中必须写明加害方同意向被害方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且获得了被害方同意等内容,以此体现对被害方精神与物质两个层面的补偿和抚慰。再次,在调解形式上,努力创造温馨和谐的氛围。调解人可以按当事人的要求灵活确定调解的时间和地点,以便节约调解成本。进行法庭调解时,法官会安排当事人面向法官并排而坐,以减少冲突对抗。

        (五)制度化的调解优先理念

        1、发挥诉讼费用的杠杆作用,引导当事人通过非诉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同法院的诉讼费用相比,德国社会组织向当事人提供的调解或仲裁服务要便宜得多。有些组织如工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等,还会免费替会员或消费者维权。这有助于在社会上形成“有纠纷先调解”的理念。

        2、实行特定民事案件强制诉前调解制度,有效分流案件数量。《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邻里纠纷、轻微的人身伤害、侮辱、损害财物、私拆他人信件、劳资纠纷等案件,当事人必须先获得有资质进行调解的机构或个人(如律师事务所、政府任命的调解人、工会行会的调解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等)出具的《调解失败证明》,才能够到法院起诉,以减少法院案件数量,节约司法资源。

        3、采取律师收费激励措施,鼓励律师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根据《律师报酬法》收费名录第1000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任何阶段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的,除可以获得全部诉讼代理费以外,还可以额外收取标的额一定比例的合意费作为奖励。例如,对于标的额不超过2000欧元的案件,诉讼代理费为195欧元,达成合意后,还可以再收取225欧元的合意费。

        4、将调解上升为法定义务,贯穿庭审全过程。德国《民事诉讼法》第278条第1款规定,法官应在司法程序中的任何阶段考虑以和解方式解决争议。适合于调解的案件类型包括企业内部和企业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校园纠纷、行政纠纷、劳动纠纷、社保纠纷、以及轻微刑事案件等。